首先,我們應該充分了解目標公司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在數量上已經超過了上市公司,但在公司規模、實力、知名度等方面都無法與上市公司相比。於是,很多非上市公司都把上市作為自己的發展目標。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職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系,有效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競爭實力。壹些較好的公司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進入上市公司行列,綜合實力和企業形象都上了壹個臺階。然而,壹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壹方面試圖做大做強,另壹方面又不肯下大力氣修煉內功。而是粉飾財務報表,過度包裝企業形象,吹噓自己想象中的上市目標是正規上市,作為通過股權交易實現融資或資本擴張的重要手段。因此,投資者在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時,應認真考慮目標公司,辨別真偽,以免上當受騙。
二。依法規範股權交易。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是有壹定限制的。據壹些前來咨詢的投資者反映,壹些非上市公司以各種名義轉讓股份,有的是法人股、普通股,有的是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自然人股,還有的公司剛成立就溢價轉讓。筆者認為,上述情況的轉讓是違法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限制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限,可以防止發起人在短時間內組建公司並出售利潤,有利於保持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有直接的控制權,限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轉讓,有利於使其與公司形成相同的利益,從而更大程度地保護最大多數股東的利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進行股權交易時,不能違反上述兩條限制性規定。
三、轉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公眾披露信息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上市公司的規模、市場影響力和公眾認可度,因此在資本市場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賣出原始股,實現其對初始投資者的投資價值,必須對企業進行宣傳和包裝,以吸引公眾投資者。但是,未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向社會公眾進行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宣傳,更不能作出虛假的定期上市承諾,否則,未上市股份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參與者可能因誤導和欺詐被追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屆時,公司和責任人員將為此付出沈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