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問題2)“員工離職後,期權自然失效”的說法,取決於當時簽訂的期權協議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協議沒有明確說明離職後期權失效,那麽就不能說離職後期權失效。妳不能只相信對方律師的話。
其次,(問題1)理論上來說,如果期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在上市基準日之後仍然有效,那麽期權理論上是有效的,即上市後仍然可行。但是,如果期權不能在上市前解決,公司可能不會上市。根據期權數量的不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公司上市。壹方面,無法確定初始發行的發行量;另壹方面,如果有多個選項,則無法確定現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股或控制地位。(單純舉這兩個例子可能會帶來其他問題。)其中壹個決定性的方式是通過收購收回期權,這是妳之前的公司在做的事情;二是在期權數量較少的情況下,期權持有人作出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承諾,以確定股票流通和明確股權結構。所以從實際的角度來看,大部分公司不被收購、不做承諾是無法上市的,妳也無法獲得股票上市後流動性溢價帶來的資本收益。
最後,(問題3)如果妳看好公司上市的成功率,建議妳現在就行權,但公司現有股東可能不希望妳分享上市後的豐厚利潤。如果妳的股權比較大,那麽妳的行權會對上市產生壹定的影響。如果妳不看好公司上市的成功率,那麽我建議妳接受對方律師的條件,以對方給出的價格取消期權。如果妳的股權比較大,妳可以提出壹個妳能接受的更高的價格,但是更低的比例很可能不是談判的主動權。如果妳選擇不做承諾,那麽公司可以大膽的選擇,就是違約~然後公司召開股東會(如果金額小,不會觸發股東會邊界,董事會可以解決),承諾違約賠償,可能沒有現在給妳的多。只要解決方案能夠解決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確定的問題,那麽就可以滿足上市條件。雖然有被證監會打死的可能,但總比不解決好。就看主辦方怎麽看這個問題了。
妳這個問題很有意思,但是如果我是保薦人或者輔導機構,我給企業的建議也壹定是還期權。如果妳的比例不大,又不想和公司對抗,那麽最好的選擇就是馬上行使權利或者按照對方律師說的去做~因為行使權利有壹定的風險,對方也不太可能同意,如果我是妳,我大概會選擇按照律師說的去做。
答案模糊,請參考全文第壹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