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是指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組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采取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並根據業務的分類和地域範圍,在公司內部進行合理分工。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壹切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根據法人的意誌行使法人的權利。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壹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代表人的行為超出了法人賦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可能要對此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