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金融租賃公司是試點行業,已經商務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審批。各省、自治區審批機關只受理和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向商務部報送材料。根據國家最新政策調整,各省、自治區商務廳、直轄市商務委和稅務局負責本地區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受理、聯合審批和認證工作,並報商務部和稅務局長備案。國內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重點是驗證股東的業務背景、資金實力、風險控制能力和項目運營能力。
在FTZ設立境內試點金融租賃公司的要求:
1.最低註冊資本應達到1.7億元,且實繳到位。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3.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員。,且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融資租賃及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經驗。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5.具有與融資租賃產品相關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目前只有福建自貿區和浙江自貿區可以試點註冊境內融資租賃。
二、對外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依靠外資融資租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註冊資本10萬美元以上。目前,商務部已將審批權限下放至各省、直轄市商務委員會。內資金融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批準,註冊資本6543.8+0.7億人民幣。省級商務委受理後,將上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外國投資者的要求主要包括:
1,註冊資本> = 10萬美元;外資比例> = 25%;
2.2-3名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至少3年的工作經驗;
3.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投資者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在境外合法註冊並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4.各出資人應向審批機構提供各出資人最近壹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者不具備申請資格。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生存不滿壹年的投資者暫時不具備申報條件。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其全資境外子公司(SPV)的名義投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但不要求存續滿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