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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所得稅優惠

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壹些企業因業務需要需要設立分公司、支公司或子公司。兩者有什麽區別?

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差異: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所有財產歸總公司所有,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總公司規定的經營範圍。且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企業稅收優惠待遇的,應當並入總機構統壹繳納企業所得稅。

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是獨立法人。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必須獨立承擔。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必須獨立核算和申報繳納。

舉個例子

某餐飲企業準備開20家分店。預計這20家分支機構每家利潤不到654.38+0萬元,符合小微企業標準。

案例1,設立分支機構。

由於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需要征收繳納,征收後各項指標均超過小微企業標準,不能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鋪的企業所得稅合計500萬元(20×100×25%)。

案例2子公司的設立

由於各分公司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可享受稅收優惠,按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鋪的企業所得稅總額為654.38+000萬元(654.38+000× 5%) × 20。

這種情況下,成立子公司肯定更有優勢。

但是,無論妳成立什麽樣的公司,都要從公司的實際出發。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盈虧的變化,需要對分支機構的類型進行調整。

指出

壹般情況下,不穩定的新業務以分支機構的形式存在更有利。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可能長期只有費用沒有收入,容易出現經營虧損,或者分支機構很多,有的虧損,有的利潤很高,這樣企業所得稅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可以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另壹方面,經營穩定,預計短時間內會盈利,或者很快就能扭虧為盈。考慮成立壹個子公司,把利潤分離出來獨立核算。此時,子公司不僅可以獲得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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