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公司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壹般需要總公司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總公司承擔。在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行可以授予分行壹定的簽訂合同的權利,這樣在總行授權範圍內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簽訂代理以外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時間內追認。逾期不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批準時間為壹個月。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即可成立。此外,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且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總公司是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是法人的代理機構,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