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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稱變更需要什麽流程和材料?

更改分支機構名稱的過程如下:

1.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3.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名稱所需資料如下:

1.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2.變更登記申請書;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4.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的法律依據。

分公司註冊流程主要如下:

1.提供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到分公司註冊地的工商局申請核準分公司的企業名稱;

2.分支機構經營範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申請行業審批許可證;

3.提交分公司登記申請材料,申請營業執照;

4.刻制分公司公章、財務章和公章;

5.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除上述步驟外,還需要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開立分支機構營業賬戶,並申領發票。

綜上所述,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1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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