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3.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名稱所需資料如下:
1.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2.變更登記申請書;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4.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的法律依據。
分公司註冊流程主要如下:
1.提供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到分公司註冊地的工商局申請核準分公司的企業名稱;
2.分支機構經營範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申請行業審批許可證;
3.提交分公司登記申請材料,申請營業執照;
4.刻制分公司公章、財務章和公章;
5.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除上述步驟外,還需要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開立分支機構營業賬戶,並申領發票。
綜上所述,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1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