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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名稱必須與總公司名稱相同嗎?

法律分析: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有下屬公司的公司名稱,並標明分公司的地名和所屬行業,以分公司、支公司的後綴作為名稱的結尾。1,分公司屬於企業名稱,需要註明是某公司的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采取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並根據業務的分類和地域範圍,在公司內部進行合理分工。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必須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在其所屬企業的名稱前冠以“分公司”、“分廠”、“分廠”等字樣,並註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下屬企業壹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在其下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設立其他分公司的,已設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公司的名稱。

衍生問題:

設立分公司名稱有什麽要求嗎?公司分公司的命名要求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即子公司,另壹種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即分公司。此時,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實際上是由總公司承擔的。分公司的名稱應當有下屬公司的公司名稱,並標明分公司的地名和所屬行業,以分公司、支公司的後綴作為名稱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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