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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非法人企業嗎?

法律主觀性:

1.分支機構是否屬於非法人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都不是法人,都具有法律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但分公司不是法人,服從總公司的安排,沒有獨立人格,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屬於非公司法人。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點

1.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壹般以總公司的名義,根據總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濟核算上是統壹的,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成立不需要按照公司的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就可以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沒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是指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組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采取按業務分類和地域範圍在公司內部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是法人,要服從總公司的安排。沒有獨立人格,沒有法人資格,不屬於非法人企業法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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