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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業務需要總公司授權嗎?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得到總公司的授權。主要原因是分公司沒有法人,無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在特定情況下,總公司的法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必須由總公司簽字或授權。

1.分支機構對外簽約必須得到總公司授權嗎?

它需要總公司的授權。《公司法》第31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或公司承擔或由分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具有壹定的團體財產,構成壹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不完全獨立,責任能力不完全,所以其上級法人壹般承擔補充責任。

二、具體情況

1.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已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壹般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司法實踐中,壹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蓋章,或者要求公司追認後再履行合同。(有人認為簽訂後未履行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行以自己名義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或者公司承擔,或者由分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擔。法律依據:由於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壹定的集團財產,構成壹定的責任能力,其財產不完全獨立,責任能力不完全,其上級法人壹般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當事人: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因此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能會將公司及其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A.分公司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支機構在沒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是違法的,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當然,根據相關法律,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成立該合同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但公司必須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以選擇以公司為被告或者以分公司和公司為共同被告(因為起訴前不知道分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

分公司對外簽約是違法的,必須向總公司申請授權。只有在總公司授權下,才可以合法簽約。另外,為了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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