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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認繳的分紅比例和新增資本比例可能與出資比例不壹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壹致。《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剩余股東在轉讓股份時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轉讓股東與剩余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以減少法律對公司自治的幹預。《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公司形式非常多樣。比如股份公司也可以制定自由的公司章程來約束公司內部的股東和相關工作人員。當然,公司法規定股東權益通過公司章程轉讓後是可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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