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的,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夫妻雙方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2.如果壹方以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中出資,而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當雙方同意向另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時: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返還的財產可以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轉讓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3.如何投資共有財產的個人獨資企業?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補償;
(2)雙方都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獲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如雙方均不願經營本企業,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