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人員以這款保險產品停售為由進行饑餓營銷,但並沒有停售。
2.買保險省錢比銀行支付寶利率高,買保險送加油卡要300元。
3.猶豫期和觀察期簽訂合同和拿到合同的時間差為15天。
4.未說明保險保障責任和風險告知的,
5.健康信息和個人狀態信息都是不真實的,
6.中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也違反了銀監會的法律法規。
第三章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第二十條銀行業和保險機構應當優化產品設計,履行新產品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準確評估產品風險水平。
第二十壹條銀行業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有利於消費者接受和理解的方式披露產品和服務信息。解釋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及時、真實、準確地揭示風險。
第二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入、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產品應明確標明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進行誇大產品收益或者服務權利、掩蓋產品風險等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個人認為這種違規銷售行為在這家保險公司不是個例,希望銀監會查進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對中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監督管理不力,工作推諉,導致我老百姓的血汗錢被保險公司騙走21000元。我強烈要求保險公司退錢。個人認為這種違規銷售行為在保險行業並不是個例。希望銀監會進來檢查。不要讓我們這些普通人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