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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利廢,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以及相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具有節地、節能、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和改善建築功能等特點的非粘土墻體材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新型建築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新型建築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新型建築材料發展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新型材料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發展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鼓勵生產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瓦)。第二章鼓勵和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推廣和應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制定新型墻體材料設計和施工的技術規範和規程。第九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生產企業加快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技術難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推廣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型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優先安排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的生產建設項目。第十壹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或者在無形資產成本中攤銷。第十二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生產規模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生產企業享受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鼓勵利用礦產尾礦、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築垃圾以及河、湖、海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墻體材料。

利用廢棄資源的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資源綜合利用率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生產原料中摻入不低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鍋爐爐渣、煉鐵廢渣(不含高爐渣)和其他廢渣,免征增值稅;

(二)利用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和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第十四條鼓勵建設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墻體竣工後、抹灰前,向新型材料管理機構申報;新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派員到現場核查,並出具核查證明。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驗資證明等相關資料,向原墊付資金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退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與財政部門核實,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返還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其繳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退回,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示範工程、新農村建設試點工程和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型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示範工程、新農村建設試點工程和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給予補貼。項目竣工驗收後,設計和實際施工中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新材料管理機構可對項目的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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