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章程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第二條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姓名(法人獨資)
第七條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1萬元,出資日期:年月日。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並作出決定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股東簽名,置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聘任和解聘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主任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的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壹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時,可由股東重新任命。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委派,監事任期三年,可以由股東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表;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且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壹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清算辦法。公司終止後,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1)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繳納所欠稅款;
5.清償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後,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章XI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後公司繼續經營的,必須由股東決定,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壹式兩份,公司壹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