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請他人負責企業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者對受托人權限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限制受托人或者聘用人員的職權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在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對受托人職能和權力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三)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與本企業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能變更為有限公司。
擴展數據:
個人獨資企業的作用:
1,協助公司發展戰略
分析公司現有人力資源狀況,預測人員需求,制定和修改人力資源計劃,經上級領導批準後實施。
2.在各部門的協助下進行工作分析;
提出崗位設置調整意見;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和崗位資格;修改和完善部門和崗位的職務說明;合理評估崗位價值。
3.在壹定的總體目標下調整資產的購買(投資)。
資金融通(融資)和經營中的現金流(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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