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個人向公司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向個人借款,壹般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條件,並取得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明確規定了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幾種情形:
1.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有幾種情況是無效的,都是涉嫌非法集資、發放貸款的企業。對於壹般的借款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在約定利率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上下24%以內的,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個人向公司有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3%,應納稅額=不含稅利息收入×3%。個人可以代表稅務機關向公司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