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投資人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的投資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的投資人數量為兩個以上,即投資人數量沒有上限;有限合夥的投資人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平等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也可以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如下:
1.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
2.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不是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但有限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公司註冊所需的信息:
1.股東身份證原件,最好2張以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企業名稱、股東出資額;
2.公司的營業地址:也是公司的註冊地址;
3.企業名稱;
4.經營範圍:主營業務是核名的基礎,什麽業務是主營業務;
5.註冊資本。
註冊壹家公司需要多少人?壹般壹個公司至少要有壹個人,也就是壹個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多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保留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三個職務。需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 *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壹)參與普通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決定;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六)當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當執行合夥人遲遲不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利益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