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指由幾個自然人以相同的出資額設立的企業。它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是有限責任,而是在合夥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重要的影響。
裝訂。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照本法設立,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單位。
第三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