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運輸、商業、餐飲、服務、修理等行業。工業和手工業是指自然資源的開采和商品的生產、制造和加工,礦物的開采,生產設備和工具的修理;建築業是指從事民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交通運輸是指通過公路和水路運輸旅客和貨物、裝卸貨物等。商業是指商品的購買、銷售、販運和儲存;餐飲業是指餐館、飯店、酒樓、冷飲店、酒館、茶館、面館等。服務業是指美發、攝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修理業是指手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項產品的修理;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企業(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不得超出其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分支機構在其關聯企業經營範圍內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憑分支機構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和證明,申請增加相應的經營範圍,但在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後應標明“(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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