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賭博犯罪和壹般賭博行為
第壹,賭博罪不同於壹般的賭博數額。
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第二,賭博罪的主觀形態不同於壹般賭博行為的主觀形態。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賭博犯罪與壹般賭博行為不同,行為人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他們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獲利。參賭者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可能是壹個人,也可能是多人。賭徒是個愛賭博的人,即賭博收入是他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賭徒》中有些人沒有正當職業,專門賭博;有的有工作,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賭博是兼職,賭博輸贏金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
賭場老板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法,提供賭博工具、籌碼和資金,組織賭博的人。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壹般的賭博人員,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賭博罪與壹般賭博行為中的賭博參與者是有區別的。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