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更換監事的提案;
2.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3.股東大會作出變更決議後,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
根據工商部門規定,公司監事變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公司註冊時間表-董事、監事和經理信息
(公司公章);
4.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監事變更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會提交的會議記錄
(經股東大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
(半數以上董事簽字)。
5.新任監事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經委派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事項;
(三)審批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計劃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增減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