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董事長的任命,從國企上級轉制部門提名董事長人選開始。通知下發到國有企業後,將在期滿內進行董事會選舉。選舉結果出來後,通過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結果,發出任命通知,然後就可以在國企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為董事長了。
PBOC賬戶備案的監管要求是什麽?
第壹條為加強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
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風險管理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其他同等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命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授權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行使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職權。
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誠信原則,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任職資格
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五)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及其他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八年以上,並有良好的工作記錄;
(六)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七條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工作記錄。
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在同壹金融控股公司擔任同壹職務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438+00年。
第八條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下列經歷之壹:
(壹)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2年以上,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經歷;
(二)在財務管理部門擔任同等管理職務2年以上,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職責的人員5年以上;
(3)證明其具備崗位所需知識、能力和經驗的其他工作經歷。
第九條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的人員還應當取得高級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並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高級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10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風險管理相關工作2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規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法律合規相關工作2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審計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金融、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不包括村鎮銀行)的,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65,438+0人在商業銀行(不包括村鎮銀行)擔任部門負責人職務至少3年,或者在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擔任同等管理職務至少3年。
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的,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65,438+0人分別在證券公司擔任部門負責人職務至少3年,或者在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擔任同等管理職務至少3年。
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包括保險公司的,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65,438+0人應當分別在保險公司擔任部門負責人職務至少3年,或者在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擔任同等管理職務至少3年。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罪、貪汙賄賂罪、侵占財產罪、挪用財產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涉嫌從事重大違法活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而未得出結論的。
(二)對其所在機構的違法行為和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責任,情節嚴重,或者對其所在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因不配合或者指使他人不配合法律監督、案件調查受到處罰未逾3年的。
(四)被金融管理部門取消或者撤銷崗位資格未逾三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未逾三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未逾三年。
(五)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未逾3年。
(六)本人或者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償還,或者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本人或近親屬有妨礙獨立履行職責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及近親屬在壹次合並中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的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債權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的股權凈值;本人與本人控制的股東單位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的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本人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的股權凈值;本人或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控股集團取得的債權總額明顯超過該股東單位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的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債權與本人或其配偶無關的除外。
(八)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不良行為,或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獨立董事除第十壹條所列情形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親屬共同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控制的單壹機構65,438+0%以上的股份或股權;
(2)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65,438+0%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者近親屬在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控股機構中擔任職務的,不包括本人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的職務;
(四)本人或者近親屬所在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間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往來或者債權債務方面的利益關系,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能受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獨立董事在同壹金融控股公司的累計任職期限不得超過6年,同時最多只能在兩家金融控股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第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有利益沖突或者明顯分散其在金融控股公司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精力。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分別設置。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除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在其控制的機構中擔任董事、監事外,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中兼任職務。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事後備案
第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時,應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備案材料,同時抄送其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壹)備案報告,至少包括該職位在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中的地位、職責範圍、權限和職位,並按照本規定的資質要求逐項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作的《郵政備案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及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等材料的復印件;
(四)對人員的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評;
(五)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於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六)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七)最近三年內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提交其最近任職的離任審計報告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八)沒有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書面承諾;
(九)證明崗位任職人員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及備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申請時提交前款所列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材料。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備案材料應分別加蓋單位公章,紙質材料提交壹式兩份。申報材料原件的電子掃描光盤(PDF文件)1份,隨紙質材料壹並提交。
第十七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職務,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他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互兼任職務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自作出下列改崗兼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壹)金融控股公司原登記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變更為同壹金融控股公司中除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及獨立董事外之登記董事及監察人,應由同壹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更換。
(二)金融控股公司註冊總經理、副總經理變更為同壹金融控股公司中除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監事,並兼任除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除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外的高級管理人員調任同壹金融控股公司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監事,兼任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三)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任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機構的董事、監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在該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機構中兼職。
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位出現空缺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根據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擇符合條件的人員,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司官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審查備案材料、考察談話、考察工作經歷等方式,核實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
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有錯誤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自收到補充或者完善材料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未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崗位要求,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進行調整,並自完成調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壹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制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制度,並及時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崗位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和指導,並對崗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本系統中記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崗位備案材料的基本內容和崗位變動情況;
(二)被主管部門刑事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的;
(三)與之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被財務管理部門書面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被撤銷、取消任職資格;
(5)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上述相關信息通知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免的機構或者組織。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壹)不再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書面報告應當包括免職決定文件、相關會議決議等材料。
(二)金融控股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金融控股公司以外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或變動的,金融控股公司應在其離任或變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下列情形及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2)董事會的運作是否合法有效。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被審計對象是否涉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門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等情況。
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主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主管部門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被審計對象是否涉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門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等情況。
金融控股公司對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審計的,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的年度審計報告視為其離任審計報告。上述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本條前款規定的離任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否則不得作為離任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風險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並要求其說明有關事項:
(壹)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隱患;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未備案任職,未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違規授權其他人員實際行使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權力,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該金融控股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如果認為不適合繼續履行職責,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