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變更可分為以下幾類: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根據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相關文件。
7.股東及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企業合並、分立的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並提交合並協議、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二。更改公司名稱所需的信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