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具體時間由案情復雜程度決定。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主要是調查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大部分最後都會有行政處罰,只有少數被認定沒有違規。壹般來說,信息披露違規問題不大。即使查實,處罰壹般也是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更嚴重的是公開譴責。
1,調查時間壹般6個月,最短37天(雅培),最長兩年多。案件壹旦立案偵查,說明違法的初步證據已經掌握,行政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2.處罰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壹般法院會在處罰通知或決定下達後正式立案。
3.管轄法院: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壹審審期6個月以上,二審審期6個月。
4.股東索賠準備壹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之日開始,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較大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