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廠的工人不去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人隨遷,無明顯影響的,不予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工作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發給半個月的工資。
員工破產能得到什麽補償?
企業破產職工在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可以按照規定要求破產人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按照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否給不去工廠搬遷的員工經濟補償,要看企業搬遷的遠近和合理因素。壹般如果跨區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公司可以不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