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在街道環保辦簽署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表壹式五份;2、1向工商局提交的新設企業或更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2.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提交1份;如果是分公司,提交上級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租賃合同65,438+0份或免費使用證明65,438+0份;4.65,438+0份汙水委托處理合同或65,438+0份汙水管道工程付款協議;5.65,438+0份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或項目核準書。
4.固體危險廢物處理合同和接收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餐飲企業還應提供油煙凈化器環保證明及合同1份,隔油池平面圖及照片1份。
擴展數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關於審批的規定;
取消和下放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審批事項,激發企業和社會創業創新活力,是國務院提出的改革要求。
刪除環評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審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前。
具體審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前置審批。
環評與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關於試生產的規定。
取消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自主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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