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根據證券品種、行業特點、公司規模等因素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
第九十八條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和轉讓提供場所和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