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
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未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未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和股東雙方承擔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在抽回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是指公司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股東也要在抽回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3.公司實質性股東只有壹個,其余股東只是名義股東或虛構股東。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很難區分壹個公司和它的股東或者公司和其他公司。
在下列情況下,難以區分公司與其股東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股東和公司都承擔責任):
(1)沒有區分公司利益和股東收益,導致雙方財務賬目嚴重混亂;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合,連續使用同壹賬戶;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亂,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壹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
5.壹家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實際上是壹個自然人。
企業主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後申請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而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而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