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份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未由全體股東簽字的,應當提交轉讓股份的股東就股份轉讓向其他股東發出的書面通知和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應當提交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轉讓雙方簽字,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轉讓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需提交第三項、第四項材料。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相應的提交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公司股東變更需準備的材料:
1.作為公司法人,無論是公司內部還是法律上,都沒有“清理”股東的權利。但如果該股東同時是公司員工,則該員工可能會按照公司規定受到行政處理;
2.如果要股東退股,要征得股東同意。可以通過協商購買對方的股份,也可以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綜上,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相應的提交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