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的股份達到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 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上述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的股份達到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2日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