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十二:非貨幣出資對設立公司的影響(2009-03-30 23:00:40)標簽:公司出資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意義(1)原公司法規定的五大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新公司法修改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此外,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條例》明確,合格的資本公積、利潤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也可以作為出資。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看,除了可以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這三類非貨幣財產外,法律還設置了授權兜底條款,即凡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作為出資。這將使可以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比以往更加多樣化,也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工作、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工作帶來巨大挑戰。迫切需要相關國家機關制定操作規範,引導非貨幣財產出資行為。(2)在理解《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時,我們認為應註意以下幾點。1.槍支彈藥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以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因依法不可轉讓,不能作為出資,但必須區分“依法可轉讓”和“可自由轉讓”。比如國家限制流通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不能壹概而論。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所謂財產,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對此,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新《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理解為,什麽非貨幣財產可以作為出資,是公司股東通過自己的協議決定的,法律並沒有過多幹涉。既然其他股東認可某股東可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自然說明其他股東認可該非貨幣財產出資對公司經營的必要性。而且,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在出資時可能對公司的經營非常重要,但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變化,當初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可能變得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因此,法律法規沒有必要規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是被投資公司所必需的,否則,壹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二是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當然,從維護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穩定社會經濟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估價必須經過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該財產。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特別法優先原則,外商投資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非貨幣財產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要求。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合營者投入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根據這壹規定,明確要求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實物必須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第二款也規定:“外國合營者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真正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故意以落後的技術、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這壹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至於什麽是先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進壹步規定,“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夠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有針對性的解釋。(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涉及出資人對被投資公司的財產權轉移,需要註意是否需要納稅的問題。比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贈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者利潤分配,分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但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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