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申請人應向國家行政服務中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申報。
(2)接受
工商局窗口當場審核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補充資料通知書》。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領取《不予受理通知書》。符合申請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
主要采用筆試。如有必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4)決定
決策機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五)制作和頒發證書
對不予審批的事項,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核準許可事項,由企業遷入地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遷移申請表》。
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遷移申請表。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3、移民登記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申請人的義務:申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或復印件是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
2.保證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3.取得行政許可後,嚴格按照確定的條件、範圍和程序從事相關活動,不得超越行政許可範圍。?
4.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證件。?
5.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接受相關行政機關的事中事後監管和執法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誠信經營,爭創信用企業。
參考資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遷移登記服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