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剩余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2.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3.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財產,接管公司債權債務;
3.設立壹個清算賬戶;
4.通知和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和登記;
5.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6.實施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7.編制清算報告並上報確認;
8.取消註冊。
公司清算的條件: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3.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4.股東請求解散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公司清算股東的分配,如果公司有剩余資產,將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