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九條房地產被查封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證。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登記所有權的建築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建築物的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並在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扣留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機動車時,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明該機動車的發動機號碼。扣押期間,機動車所有人要求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
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時,壹般應當指定擔保物權人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占有轉移而消滅。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的財產,並及時通知財產所有人。
*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有效。協議分割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對享有份額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 * *提起財產分析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析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執行人的利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被第三人占有的財產;財產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付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為自己的利益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但不得交付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