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該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機構、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為辦理記賬、核算和報銷業務的壹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的對象是未設會計機構或在相關機構中設有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和應設賬戶的個體工商戶;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記賬、核算、報銷;代理記賬的性質是壹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業化的表現。代理記賬的法律表現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和規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記賬的必要性
壹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要看是否有條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要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需要來決定。壹般來說,單位的規模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復雜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
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大、經營管理要求高的單位,壹般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7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者有資格的會計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