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費用;
2.* * *受益債務;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4.未繳納的保險費和稅款;
5.普通債權。
公司關閉的資產順序為: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綜上:公司破產的賠償順序,首先是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以公司破產後的財產進行賠償;然後支付員工工資、社保費用和法定賠償金;償還未付的稅款;最後,償還公司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