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是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
第二步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本年凈利潤扣除年初累計虧損後計提。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分配利潤,也不壹定是當年的稅後利潤。只有在年初沒有累計虧損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本年稅後利潤計算提取金額。這種“彌補虧損”是按照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中的虧損轉回無關。關鍵在於不能以資分紅,沒有累計盈余就不能提取盈余公積金。
第三步是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第四步,向股東(投資者)分紅(分配利潤)。
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時繳納所認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發起人另行要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要約有效。認股人逾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對該出資的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確認。
公司通過貪汙、賄賂、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得貨幣投資取得股權的,在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時,應當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八條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不辦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