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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麽?

壹、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兩個以上股東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組織。它是商法領域中最重要的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公司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壹,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公司發展水平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

二、公司的特點

公司作為企業的基本法律形式之壹,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營利性是指公司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組織。公司的盈利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公司要直接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以自己的收入抵減費用,對自己的經營活動負責;另壹方面,公司應當將其出資經營某壹企業所獲得的利益分配給其成員,並以制造和獲得這種分配為其最終經營目的。公司的營利性可以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事業和以國家管理、行業管理為目的的行政性公司明確區分開來。

(2)集體性也叫聯合、協會,即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協會法人。在傳統法學理論中,法人根據其基礎的不同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凡因人的結合而取得獨立權利主體資格者,即為法人團體,換言之,所謂法人團體,應指基於同壹目的而相互結合的兩個以上成員所組成的社會團體。財團法人是指因財產的集合而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團體。法人團體是在其成員組合的基礎上建立的;財團法人是以財產捐贈為基礎的。公司是典型的法人團體。公司的公司性質包括公司應由兩個以上股東設立的內在要求。因為公司需要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資本,股東應該對物質基礎的形成做出貢獻。據此,公司不僅可以像非營利組織那樣是純粹的人的組合,也可以具有資本組合的性質。公司的法人性質曾經是現代公司產生的基礎。基於公司性質的要求,壹人公司無論是成立時只有壹個股東,還是成立後減為壹個股東,都曾被視為對公司公司性質的否定,為公司法所禁止。然而,隨著各國對壹人公司的日益認可,這種只有壹個股東的壹人公司與公司的法人性質之間出現了明顯的矛盾,極大地沖擊了公司法人性質的合理性。目前在理論上,壹人公司只能算是公司性質公司的例外。

(3)公司性質,又稱法人性質或獨立性,是指公司作為企業組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取得和處分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和應訴。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法人。”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作為法人組織,具體體現為:1。該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這種獨立的財產既是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物質和經營條件,也是其承擔財產義務和責任的物質保障。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財產有法定要求,尤其是公司最低資本制度。公司財產主要由股東出資,公司的利潤積累或其他方式也是公司財產的來源。2.該公司有獨立的組織。完善健全的組織機構既是公司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組織條件,也是公司法對各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不同於民法對壹般企業法人所要求的組織條件,公司法對公司的組織有著更嚴格、更完善、更規範的模式。這種組織包括公司的管理組織和公司的經營活動組織。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是對內形成公司決策、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公司的經營活動包括部門、會計、審計、供銷機構等。3.公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作為商業組織,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經濟活動。在享有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權利行使所產生的義務和風險。這是權利義務壹致、利益風險壹致這壹法律原則的要求和體現。但公司不同於合夥等其他企業組織形式,除非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否則公司可以完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而可以完全脫離股東的個人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上的獨立性,真正構成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集中體現。

(4)合法性是指公司必須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組織。在現代社會,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據是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設立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章程應包含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記錄;而且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機關登記,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記的主要內容。另壹方面,只要辦理了登記手續,公司就可以獲得不同於其股東和債權人的獨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即擁有無限延伸的獨立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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