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只要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的金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作為約束和規範雙方行為的有效法律文件。股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合同法的壹般規定。3.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國有資產拍賣、轉讓、兼並、出售等,都要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壹般不能低於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4.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根據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須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方可辦理轉讓手續。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已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公司不利的證明,不足以產生公示的效果。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登記新修訂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情況。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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