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證券上市申請應當提交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批,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並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和公告: (壹)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報送和公告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二)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並公告中期報告。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提交發行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大會決議。(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五)財務會計報告。(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承銷的,還應當提交承銷機構的名稱和有關協議。
第六十九條要約收購中的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對不同種類的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