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商業合作中。對於某壹產品在某壹區域的代理銷售/推廣,雙方需要明確其與該產品的區域總代理協議的法律關系。
本文將簽訂《總代理協議》的法律要點總結如下:
第壹,明確合作方式。
建立合作關系後,供應商(授權方)是否應該在代理區域內不另設代理/經銷商,即“獨家”還是“非獨家”?如果供應商違約,將以什麽為依據向代理商進行賠償/支付違約金?代理商只能在授權區域銷售。如果有貨物走私,將以什麽依據向供應商賠償/支付違約金?在價格管理方面:供應商要向代理商承諾享受該地區總代理的優惠價格。另外,要明確雙方作為兩個法人的合作關系,進行獨立核算和人事管理。
二、授權期限
明確雙方合作期限,視行業特點而定。建議初期合作兩年左右,不要太長。
第三,承諾和分解
對代理第壹年的訂單總額提出最低要求。銷售目標分解後,需要簽訂銷售承諾書,約定考核方式:連續幾期不達標,給予供應商提前單方面終止合作的權利。
第四,業務水平。
在合作初期,雙方都要對對方進行壹定的法律盡職調查,考察其資質、實力、歷史、股權結構、訴訟案件、信用狀況等。
第五,其他細節
1.記錄對方的相關行業資質和執照。
2.不建議在協議中使用“罰款”二字,采用約定違約金的方式。
3.商業秘密:雙方有義務在壹定期限內對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保密;如果違反,如何支付違約金或者如何計算賠償。
4.雙方合作終止後,代理商應返還委托書等證明文件,並承諾不以總代理身份開展宣傳或營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