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股東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其股份。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
3.發起人持有股份的期限。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對董事、監事和經理的資格限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正當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非董事、監事、經理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