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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大會什麽時候召開?

壹、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通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開。具體時間由公司自己決定。2.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重大問題需要股東大會表決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二。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股東大會召開流程1。召集股東大會由董事會根據公司法律法規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會議。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2.於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直至股東大會閉幕。3.臨時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4.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投票可以采用會議方式,但表決要求:(1)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應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壹半以上;(2)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過半數同意表決,即同意的表決權占出席會議總表決權的半數以上;第三,股東投票的依據是股份數。每股壹票,不是每個股東壹票。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5.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壹個是定期舉辦,壹個是臨時舉辦。例會是有時間限制的,壹般是半年,總結上半年的發展運營,規劃下半年的發展。臨時股東大會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緊急情況就可以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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