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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東退股的規定

股東不能隨意抽逃出資,因為壹旦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就成為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不能隨意抽逃的。股東抽逃出資的,構成抽逃出資罪。

股權轉讓需經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編制相關報表,通知債權人。

公司減資的基本流程:

1,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減資依法由股東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2.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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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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