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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社會公眾股有什麽規定?

社會公眾股是指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時向社會公眾(非公司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也指社會公眾依法將其財產投入公司時可以上市流通的股份。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認購者和上市地點的不同,社會公眾股可分為a股、b股、h股和ADR。在社會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除發起人認購的部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發行。根據我國規定,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之壹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公眾持股低於25%後,暫停上市。公眾持股低於總股本的25%;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上交所將決定暫停總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65,438+00%的上市公司上市交易。12個月仍不達標的,上證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上交所今日發布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上市公司股份分布的補充通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分布變動是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10%。其中,公眾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根據通知,如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市要求,上交所將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暫停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滿足上市條件的,本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受到退市風險警示的,可以在上述期間提出整改方案,報經本所批準後恢復上市。綜上所述,當公司決定將股份轉讓給公民時,就相當於吸收了公款,而如果公司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些公司就會肆無忌憚地將其合法的集資行為變成壹種針對市場和公民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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