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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

股東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其他發起人的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做出了詳細規定。以下是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解讀。歡迎閱讀參考。

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條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資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解釋

《公司法》規定,全面履行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但前面的條款是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因未履行出資義務而提起訴訟,而本條確立了未依法足額出資的可訴性。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對不依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提出申訴,可以要求其改正出資,繳納或者償還出資。但值得商榷的是,該條並未明確規定公司及其他股東能否追究未依法出資或未足額出資股東的賠償責任。律師個人認為,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壹方面構成對其他股東的違約,另壹方面違反了股東對公司的如實出資義務,因此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獨立追究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對於不依法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的債權人也有訴權,可以要求股東在其不應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值得註意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僅限於其根據公司章程應當出資的本金和利息的範圍,這壹限制包括股東的全部對外負債。然而,當他們的負債達到極限時,任何人都不能向股東主張權利。股東責任之所以有限,是基於現代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特征。股東對公司只有有限的出資義務,而沒有直接承擔公司債務的義務。但是,當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應當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但出於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減輕債權人負擔的目的,法律允許債權人直接向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股東承擔的義務仍限於出資範圍,不會改變。

該條確立了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時對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明確了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追償權。需要註意的是,這壹規定大大突破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發起人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壹方面,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僅要對非貨幣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對貨幣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註意的是,本司法解釋規定的發起人並不僅限於《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而是第壹條界定的發起人,包括設立有限公司時的股東。另壹方面,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僅應當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且應當在公司成立時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增加了發起人的責任,強化了發起人對公司資本形成的監督義務,保證了公司資產的有效性和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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