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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拿公司去借錢給他人違反公司規定嗎?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歸個人使用是違法的,甚至是觸犯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法對特定情況下需要加蓋公司印章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這些規定。

比如《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給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第155條規定: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公司相關法律文書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做出特別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未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合同,如果合同明確記載借款人為企業,且沒有證據證明貸款實際用途為個人法定代表人,即使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通常也應認定為公司而非個人法定代表人是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公司法人的行為代表公司,沒有公司的授權,只要法人以公司的名義行事,就可以視為公司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善意相對人基於壹定的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認為其沒有超越代表權限的,其代表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表。綜上所述,其實公司法人地位只是在公司內部起到承擔責任和規範整個公司經濟運行的主要作用,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謀取利益,如果達到了目的,公司遭受損失,肯定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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