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壹條。《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因《公司法》實施前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的連續持股期限超過65,438+0,80日的,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到期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的股份總和。第五條人民法院再審《公司法》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7日)。
法律客觀性: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輕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公民和組織有義務依法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拒絕提供或者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壹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組織。第十壹條中國紅十字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專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罪處罰的批復》(2000.4.24高建法釋字〔20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