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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新設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1,轉讓地點限制。

2.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和接受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本文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臺交易的機構。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第壹百四十壹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種限制,壹方面可以防止這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獲利,另壹方面可以將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聯系起來,督促他們盡力經營公司。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並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購股份應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並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第4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押對象。限制公司購買自己股份的主要原因是,如果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會減少公司資本,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允許公司購買自己的股票,會影響證券交易的安全性。也正是因為這可能導致公司資本減少,才限制公司接受其股份作為質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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